|
〔法規名稱〕臺北市議會圖書館管理規則
〔施行日期〕民國七十一年四月七日公布
民國七十五年二月廿四日修正公布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修正公布
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四日修正公布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議員問政,使
典藏資料充分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館典藏資料專供本會議員、顧問、議員助理(領有助理證者)、員工、退休人員及臺北市政府一級單位首長、府會聯絡員
、採訪議會記者(領有本會年度採訪記者證者)等研究參考。
前項以外人員如需查閱市政資料應憑身份證件於一樓服務台換領來賓證,並持來賓證於本館服務台申請登錄後,始得進入本館閱覽使用;但不受理資料外借。館內閱覽需遵守本館
管理規則,如有違規事節,取消其閱覽資格。
除本會議員外,閱覽人入館應配掛識別證件,未持身份證件兒童須由成人陪同始可入館。
第三條
本館採開架式管理,開放時間如下:
一、大會期間:週一至週五依實際上下班時間開放。
二、休會期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三、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第二章 閱覽
第四條
閱覽人應保持館內清潔與安靜,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入食物、飲料(白開水除外)。
二、赤腳、躺臥睡覺、吸煙或高聲談話。
三、於查詢區瀏覽色情網站、上聊天網站、玩電腦遊戲或網路交易商品等。
第五條
館內座位不得預佔,個人物品及書籍請置放於置物櫃,貴重財物請自行保管;閱覽人離館時應將個人書物攜走,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六條
閱覽人對本館典藏資料及器材設備不得塗註、污損、破壞或擅自攜出,違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七條
閱覽人如需影印或列印報表,以本館所藏資料為限;除應避免損壞原件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非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影印或列印資料時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元。
第八條
閱覽人離館時,應於服務台自動出示所攜物品及書籍以供查檢。
第三章 借閱
第九條
除議員得委託助理辦理借閱外,其餘借閱人請於開放時間內親自憑證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條
一般圖書借閱期限為三十天,借出之冊數上限如下:
一、議員,以十五冊為限;如有特殊公務需求,得申請增加借閱冊數為九十九冊。
二、助理、員工,以十五冊為限。
三、工讀生、退休人員及市府一級單位首長、府會聯絡員、採訪議會記者,以五冊為限。
第十一條
未裝訂之過期期刊及研究報告之借閱期限為一週,並各以五冊為限。
第十二條
下列資料於開館時不外借,但議員、助理及員工得於閉館前半小時借出,隔日開館後半小時內歸還:
一、當期期刊、統計月報、未裝訂公報合計以五冊為限。
二、參考書、地圖集、裝訂期刊、報紙、新聞剪報資料、市政會議紀錄及都市計畫圖、議事錄、公報合訂本、預算書及統計資料等政府出版品,合計以五冊為限。
第十三條
議員個人檔案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借閱及影印。
第十四條
借閱人欲借之書已被借出者,可向本館登記預約,待被借之書歸還後通知預約人,預約人應於兩日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取消其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下一位預約者。
第十五條
借期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一次。
第十六條
員工及議員助理於離職前應先歸還所借圖書始得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七條
借出之圖書如因清查整理、改編目、裝訂或其他必要原因得通知借閱人歸還所借圖書。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八條
借閱圖書逾期未歸還者,不得再借他書。
第十九條
借閱之圖書若遺失或損毀,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原書之同版書(或新版書)賠償之,絕版書按原書價三倍金額賠償;複本書由本館購入同等值書籍賠償;無訂價或無法價購之出版品以每面新台幣二元計價賠償。
第二十條
逾期催書二次仍不歸還者視同遺失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核定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