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北市議會圖書館管理規則 |
〔施行日期〕 | 民國71年4月7日公布 |
| 民國75年2月24日修正公布 民國82年2月2日修正公布 民國87年6月6日修正公布 民國91年12月6日修正公布 民國93年9月3日修正公布 民國97年3月4日修正公布 民國98年1月15日修正公布 民國99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民國102年2月1日修正公布 民國108年5月28日修正公布 |
〔法規內容〕 | |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議員問政,使典藏資料充分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館典藏圖書資源(包含圖書與視聽資料)專供本會議員、卸任議員、領有公費助理證之議員助理(以下簡稱助理)、員工、退休職員工及臺北市政府機關首長、府會聯絡員、採訪本會記者等研究參考。
除本會議員外,閱覽人入館應配掛識別證件,未持身分證件之兒童須由成人陪同始可入館。
第3條
本館採開架式管理,開放時間如下:
一、大會期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二、休會期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第二章 閱覽
第4條
閱覽人應保持館內清潔與安靜,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入食物、飲料。
二、赤腳、躺臥睡覺、吸煙或高聲談話。
三、於查詢區瀏覽色情網站、上聊天網站、玩電腦遊戲或網路交易商品等。
第5條
館內座位不得預占,個人物品及書籍請置放於置物櫃,貴重財物請自行保管;閱覽人離館時應將個人書物攜走,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6條
閱覽人對本館典藏資料及器材設備不得塗註、污損、破壞或擅自攜出,違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7條
閱覽人如需影印或列印報表,以本館所藏資料或以公務使用為限;除應避免損壞原件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非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影印或列印資料時須收取費用。
第8條
閱覽人離館時,應於服務台自動出示所攜物品及書籍以供查檢。
第三章 借閱
第9條
除議員得委託助理辦理借閱外,借閱人請於開放時間內親自憑證辦理借閱手續。
第10條
圖書、雷射唱片(CD)、電子書借閱期限為三十天,借出之冊數上限如下:
一、議員圖書以十五冊為限、雷射唱片(CD)以十五片、電子書以五冊為限;如有特殊公務需求,圖書得申請增加借閱冊數為九十九冊。
二、卸任議員、助理及員工圖書以十五冊、雷射唱片(CD)以十五片、電子書以五冊為限。
三、退休職員工、市府機關首長、府會聯絡員及採訪本會記者圖書以五冊、雷射唱片(CD)以五片、電子書以五冊為限。
第11條
未裝訂之過期期刊及研究報告之借閱期限為一週,並各以五冊為限。
第12條
下列資料於開館時不外借,但議員、助理及員工得於閉館前半小時借出,隔日開館後半小時前歸還:
一、當期期刊、統計月報、未裝訂公報合計以五冊為限。
二、參考書、地圖集、裝訂期刊、報紙、新聞剪報資料、市政會議紀錄及都市計畫圖、議事錄、公報合訂本、預算書及統計資料等政府出版品,合計以五冊為限。
第13條
電子雜誌借閱以三冊為限,借閱期限三天。
第14條
數位影音光碟(DVD)借閱期限為一週,借閱之片數如下:
一、議員、卸任議員、助理及員工以十五片為限。
二、退休職員工及市府機關首長、府會聯絡員及採訪本會記者以五片為限。
第15條
借閱人欲借之圖書資源已被借出者,可向本館登記預約,待被借之圖書資源歸還後通知預約人,預約人應於三日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取消該預約登記,並依序通知下一位預約者。
第16條
借期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一次。
第17條
員工及助理於離職前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源,退休職員工辦理帳號更改手續。
第18條
借出之圖書資源如因清查整理、改編目、裝訂或其他必要原因,得通知借閱人歸還所借圖書資源。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19條
借閱圖書逾期未歸還者,不得再借他書。
第20條
借閱之圖書資源若遺失或損毀,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該圖書資源之同版或新版品賠償之。若係絕版品且有定價者,圖書按原書價三倍金額賠償;視聽資料按其價格二倍金額賠償。若係絕版品且無定價者,圖書以每面新臺幣二元計價賠償;視聽資料公播版以每片新臺幣三千元計價賠償、視聽資料家用版以每片新臺幣一千元計價賠償。
第21條
逾期催還圖書資源三個月仍不歸還者視同遺失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2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